Eddy Wang

彼 得 后 书

  彼后2:9“把不义的人留在刑罚之下,等候审判的日子”应改为“把不义的人拘留到审判的日子受刑罚。”先审判,后刑罚,才合理。这符合英文钦订版译法,不违背原文含义。

犹 大 书

  犹7 “照他们一味的行淫,随从逆性的情欲,就受永火的刑罚,作为鉴戒。”此处所讲的是古城所多玛、俄摩拉,曾被天降的硫磺火毁灭。那次“永火”将能烧的东西烧尽之后,就灭了。据考古学者研究,那二古城在死海南岸,已被逐年上涨的盐水淹没。“永火”乃指其效果是永久的。

启 示 录

  启1:9“给耶稣作的见证”原文是“耶稣的见证”。启1:2原文“上帝的道和耶稣的见证”的译文未加“给”“作”二词。下文的同句都加此二词,显然多余。再者,耶稣的见证本来就是上帝的道,何必分别提说?这或许是因为“上帝的道”当年被认为指旧约经书而言,耶稣的见证则指当时流传,尚待编写成书的耶稣的讲道。而启19:10 进一步说明耶稣的见证为“预言之灵,”即圣灵给教会的先知讲预言的恩赐。林前1:6 “我为基督作的见证”,照标点除去所加的字,实应为“基督的见证”。提后1:8原文的“你不要以我们主的见证为耻”被改为“你不要以给我们的主作见证为耻。”所加的字却无小点。此二句说明,“耶稣的见证”一世纪已是通用术语。

  启12:17;19:10“为耶稣作见证”的原文是“有耶稣的见证”。英文钦订版译文是“have the testimony of Jesus。”符合原文。乍看起来,两种译法大意相同,无需拘泥。其实二者含义有重要差异。耶稣的见证是他讲的话;我为耶稣作见证,是我讲的话。我有耶稣的见证,表明我有他对我讲的话,不是我论他对别人讲的话。可见,“守上帝的诫命,有耶稣的见证”是两大特点:凡守上帝诫命的人承认上帝对他们的权威。耶稣就向他们讲话,承认他们是顺命的儿女。这叫做“相互承认”。